新闻漫画。 (来源:信号新闻)

信网·信号新闻3月5日讯 儿子因病瘫痪,出院一年多后不幸离世,重庆的陈女士拿着少儿重疾险保单申请5万元理赔,被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(下称“富德人寿”)告知,最多只能赔付660多元,理由是“无法证明被保险人系因瘫致亡”。沟通无果,陈女士将富德人寿告上法庭。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,瘫痪按常理不会不医自愈,也无证据证明被保险人因其他原因死亡,根据“近因原则”,足以认定其因瘫痪死亡,判令富德人寿按约定向陈女士赔付保险金。3月4日,信号新闻(0532-80889431)从富德人寿了解到,该司已向陈女士支付了5万元保险金,判决已执行完毕。

被保险人因病致瘫 出院后一年多不幸离世

据悉,2018年6月22日,陈女士为当时6周岁的儿子廖某在富德人寿投保了少儿重大疾病保险。该保险的基本保险金额为10万元,每期保险费660元,交费周期为趸交(即一次性缴清全部保费)。保险合同生效日期为2018年6月23日,合同期满日为2030年6月22日,受益人为法定继承人。同日,陈女士按约定向保险公司缴纳了660元保险费。

2020年1月14日,被保险人廖某因双下肢乏力、加重伴随意识障碍,紧急入住四川大学华西第二医院接受治疗。医院住院病案记载,廖某住院期间,经肌电图及下肢诱发电位检查,显示下肢周围神经功能、双下肢体感诱发电位、肌电图均异常,无法自主收缩运动及辅助下收缩运动。2020年2月5日廖某出院,出院诊断记录其双下肢肌力为0级,按照医学分级,0级肌力代表肌肉无任何收缩现象,意味着肢体完全瘫痪。

陈女士一方在后来的法庭陈述中称,廖某因瘫痪等疾病,只能依靠呼吸机及输液维持生命,最终于2021年6月14日不幸身故。重庆市垫江县某镇某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《死亡证明》等,确认廖某于当日因病身故。

合同约定“瘫痪”属大病 投保人申请理赔屡遭拒

办完孩子后事,陈女士向富德人寿申请理赔。她查看了保险合同,合同中明确约定,瘫痪属于重大疾病,定义为“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肢或两肢以上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”。而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,指“疾病确诊180天后,每肢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,或不能随意识活动”。陈女士认为,儿子的住院病案和出院诊断,足以证明儿子“瘫痪”。除对“瘫痪”的定义外,合同里还约定,若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日起九十日后,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,保险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,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,若未确定受益份额,各受益人按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。作为合同约定的法定受益人(被保险人的父母)之一,陈女士要求富德人寿赔付属于自己的一半保险金(5万元)。

2023年7月20日,保险公司以“理赔申请法定继承人不全”为由拒赔。同年8月28日,富德人寿的第二份理赔决定通知书认为陈女士不能证明孩子是因为“瘫痪”身故,不符合重疾基本保险金的理赔条件,只能按照合同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。而身故保险金根据合同约定,是陈女士已交保险金或保险现金价值中的最大值,因此只赔付陈女士660元及利息2.38元。

富德人寿:被保险人死因无法证明

多次理赔无果后,陈女士于2023年将富德人寿诉至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。庭审中,陈女士向法院提交了家庭关系证明、保险合同及保险单、四川大学华西第二医院住院病案、死亡相关证明、理赔决定通知书等证据。陈女士认为,廖某所患截瘫符合保险合同中重大疾病“瘫痪”的定义,保险公司应按合同约定支付10万元重大疾病保险金,其作为受益人之一,主张5万元合法合理。

富德人寿辩称,陈女士给孩子投保是符合规定的。但他们认为,被保险人廖某2020年2月出院,2021年6月才去世,间隔一年四个月,陈女士没有证据证明,廖某是因为重大疾病,也就是因瘫痪身故。另外,廖某的瘫痪状态持续了180天以上,也没有证据达到合同约定的赔付条件。所以,保险公司只能按身故赔付660元,不能按重疾赔付,请求法院驳回陈女士的诉讼请求。

保险公司还提出,陈女士直到2023年7月才申请理赔,没有在孩子确诊瘫痪时及时申请,无法核实当时的病情是否符合理赔条件,这也是他们拒赔的一个理由。

法院判决:瘫痪与死亡存在关联,保险公司须赔5万元

法院经审理后认为,陈女士和富德人寿签订的保险合同,是双方自愿签订的,是真实意思表示,不违反法律规定,合法有效,双方都应该按合同履行义务。本案的核心,就是保险公司是否该支付重疾保险金。

廖某2020年1月住院,出院时被诊断为截瘫,结合住院检查结果和出院时双下肢肌力0级的情况,足以确认,廖某出院时就已经确诊了瘫痪。

针对保险公司“无证据证明瘫痪持续180天”“无法证明瘫痪与死亡有关联”的抗辩,法院认为,廖某于2020年2月5日出院,于2021年6月14日死亡,期间廖某未再进一步治疗,按照医学常识和推理,瘫痪一般是无法无医自愈的,且在此期间也无证据显示有其他因素导致其死亡,根据“近因原则”,足以认定廖某系因瘫痪死亡。

廖某的法定继承人是他的父母,没有约定受益份额,按照合同约定,两人各分一半,所以陈女士主张5万元保险金,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,应予支持。另外,合同约定,若因重疾身故,只赔重疾保险金,不额外赔身故保险金,所以保险公司已经支付的662.38元,要在5万元里抵扣。

就此案的情况,信号新闻联系了富德人寿。3月4日,富德人寿相关工作人员向信号新闻回应称,在法院作出判决后,公司已于2024年1月24日向陈女士支付了5万元保险金,该判决已执行完毕,陈女士对判决结果无异议。(郭慧敏 徐基峰)